浅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征


1、复杂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份,但是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就说明,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简单灵活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需要在专门的场所——证券交易所进行。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大,股东的数量多,如果不将其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难免会导致股票交易陷入混乱。所以,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规定在具有专门的营业时间、办事制度以及办事人员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会避免混乱的产生。试想,在股东数量没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交易,一秒钟就可能产生数千笔交易,如果不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那么是不可能交易成功的。


2. 严格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背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转让的只能是记名股票,此外,其受让人的名称、住所需要记载于股东名册。这就意味着要完成记名股票的交易需要三步曲:第一步,背书,就是转让人签名,证明自己想要转让于谁;第二步,将受让人的名称和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三步,交易完成。

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转让自己的股权需要完成上面规定的三个步骤外,我们还发现,我国《公司法》上还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转让自己的股权的情形。这种情形是“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持有人的股东名册的变更。这就意味着,由于公司的重要时刻——股东大会即将到来,如果记名股票持有人的股东名册变更过为频繁,即,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还在变,那么会影响股东大会会务组人员发送会议资料以及相关准备事项的进行。试想,如果刚刚给戴某寄过去了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又被通知为贾某取代了戴某,要求重新给贾某寄一份会议资料,这样做要么贾某无法及时收到会议资料,要么股东大会会被推迟。因此,《公司法》考虑到上述问题的出现,才做出这样的规定。

关于“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的规定,更是考虑到如果在这个期限内还在进行记名股票的交易,并变更了股东名册,势必会在这几日内影响股价,导致公司分配的股利不稳定,进而损害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做出如此的规定,可谓是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稳中求胜”,也确实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3. 规范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也有严格的规范,即需要交付。所谓交付,就是将《物权法》上的物,交到另外一个人手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上的指示交付在这里也适用。这就是说,不记名股票如果被别人借去用了,但是有人买了,只要借用股票的人将股票交给买受人就可以了。

此外,《公司法》对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规定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是因为若在短时间内就允许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就会给发起人利用的空间,如利用转让时间无限制非法融资等。

再者,公司公开发行股份以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款规定被称为“禁售期”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流通股集中时,瞬间扩容对市场造成的压力。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1.记名股票被伪造背书


由于记名股票的价值较大,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不法分子伪造记名股票的持有者的签名,从而进行非法买卖记名股票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记名股票的转让分为三步(详见上文)来对待,第一步即使有不法分子蒙混过关,在进行第二步时,由于不法分子获取股东名册实在是太难,所以,此时,只要不法分子无法满足将买方的名称和住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要求,买方即可认定该笔买卖存在诈骗,即可依法解决。


2.股东违法转让股权    


    如上述所述的法律明令禁止转让股票的情形,如果由股东铤而走险,一经发现,势必难逃公司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