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
来源:金浩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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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风险代理的定义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事前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或仅仅支付基本办案费),待案件完成后再根据办理情况支付相应的律师报酬。如果案件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执行不能(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等),则律师将得不到任何报酬。反之,如果案件胜诉并实现诉讼目的,则律师可以得到高额报酬。
通俗讲,风险代理就是打官司达到目的后才支付律师费。
二、律师风险代理具有双赢的特点
由于委托人无需支付前期费用(或仅仅支付基本办案成本),所以,风险代理可以极大地降低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律师的收益与案件质量直接挂钩,因此,也极大调动了律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心。
因此,风险代理可以是说一种双赢的委托代理模式。
三、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
实践中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常见案件类型如下:债务追偿、侵权赔偿、违约赔偿等诉讼纠纷,以及收购不良债权、尽职调查、项目法律顾问、合同顾问等非诉业务。
我们每年均承办大量的、各种类型债务纠纷案件,在调查债务人财产、追加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破产清算、追究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债务等方面,实践经验丰富。
四、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就不得适用风险代理:(一)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婚姻、继承纠纷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事前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或仅仅支付基本办案费),待案件完成后再根据办理情况支付相应的律师报酬。如果案件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执行不能(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止等),则律师将得不到任何报酬。反之,如果案件胜诉并实现诉讼目的,则律师可以得到高额报酬。
通俗讲,风险代理就是打官司达到目的后才支付律师费。
二、律师风险代理具有双赢的特点
由于委托人无需支付前期费用(或仅仅支付基本办案成本),所以,风险代理可以极大地降低了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
另一方面,由于律师的收益与案件质量直接挂钩,因此,也极大调动了律师办理案件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心。
因此,风险代理可以是说一种双赢的委托代理模式。
三、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
实践中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常见案件类型如下:债务追偿、侵权赔偿、违约赔偿等诉讼纠纷,以及收购不良债权、尽职调查、项目法律顾问、合同顾问等非诉业务。
我们每年均承办大量的、各种类型债务纠纷案件,在调查债务人财产、追加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破产清算、追究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债务等方面,实践经验丰富。
四、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就不得适用风险代理:(一)与人身关系有关的婚姻、继承纠纷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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