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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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登记时间”晚于“婚姻登记时间”就属于“婚后财产”吗?!

来源: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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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年轻人将“婚房”认定为结婚的必备要件,即必须有房子才结婚,但房产证下来的时间往往是不确定的,很可能由于开发商等原因而导致房产证登记时间晚于婚姻登记时间,那么此时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有人认为不动产的取得是以登记为要件,那么在婚后取得房产证就应当为婚后财产?这种说法对吗?现为大家简要分析如下:

“婚房”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出资方式、出资来源、登记人数等来断:

1、婚前出资方全部以个人财产一次性付款购买房产,且登记于出资方名下,房产证取得时间无论早于还是晚于婚姻登记时间,均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若登记于非出资方或者二者名下,为共同财产;

2、婚前出资方全部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产权证登记于出资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无论房产证何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在离婚时应由出资方取得,但出资人应当根据还贷比例及增值情况来补偿另一方;若登记于另一方名下,则为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不论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且不论是否登记在谁名下,也不论房产证取得时间早于还是晚于婚姻登记时间,均为共同财产;但若有证据一方的出资系另一方的借款且登记在借款人(实际购房出资人)名下的,归购房出资人个人所有。

综上,“婚房”的权属依出资方式、出资来源、登记人数而有所区别。在目前大多数人都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房产证登记时间”晚于“婚姻登记时间”并不是决定产权归属的因素,出资来源和登记人数就起决定性作用,即若出资人购买且登记于出资人名下,则离婚时原则由出资人享有所有权,若登记于非出资人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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