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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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婚前房产”惹的祸!

来源: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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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婚前房产惹的祸!

这是个法治观念愈来愈强的社会,自由、独立、财产愈来愈成人们追逐的对象,人们甚至为此付出了不菲的代价。婚姻就是三者的融合体,婚姻必然会束缚自由,婚姻必然会相互依靠从而减少个体独立,婚姻必然会使婚前与婚后的财产归属发生变化。在越来越物质化的社会中,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相互的结合考虑最多的就是财产问题,有人担心婚前财产一夜共同,有人担心婚后没有保障,有人担心“万一,就是这个万一,害得多少鸳鸯不成对,害得多少夫妻大难临头各自飞。

婚前财产的处理兼具理性与信仰。此处谨以婚前房产这个财富的代表从法律的层面来分析婚前房产的归属:

1、婚前全资购买或者婚前已还完按揭

此种情形完全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无论婚前婚后,一方若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2、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购买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此种情形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但因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房产整体的价值并不完全归属于购买方,而是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共同享有。比如在购买时房产价值100万,购买方首付30万(占房产价值30%),婚后共同还贷50万(占房产价值50%),离婚时余20万未还(占房产价值20%),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各占25%,因此双方享有房产价值的实际比例为购买方55%,另一方25%,离婚时双方若不能就房产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则房产归购买方所有,购买方按另一方享有房产价值的比例及房产现值补偿另一方50万(200*25%50万)。此处为大家便于理解,省略了按揭利息的计算,实际情况中,利息应当计入总的房产价值,再按各自占总的房产价值比例计算。

3、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此种情形属于房产证记载的人的个人财产,其出资可视为借款。离婚后的分割请参照上述第2条。

4、婚前一方或者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此种情形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以上分析谨作为各位参考,婚姻非儿戏,财产约定要慎重。但愿有情人能相互体谅,此时不体谅,何谈婚后的漫长岁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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