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来源: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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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作者: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解答:《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双方单独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告知,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的需提前告知,此时如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有相应的规定,应当从其规定。另外根据2008年3月31日发布的《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没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或经征求意见、劳动者不同意延续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双方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据此应当至少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日告知。提前告知同时体现了用人单位的人性化、避免了劳动者期满即走人不交接所带来的不便。
法律法规:2008年3月31日发布的《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
8、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劳动者应接到通知七日内作出答复,经劳动者同意,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采取书面形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9、续订的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没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或经征求意见、劳动者不同意延续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双方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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