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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坐牢期间如何追讨债务

来源:聂军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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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被收押了且是有期徒刑,债权人想要讨厌债款时间十分困难的事情。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人通过故意犯罪然后获得刑期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那么债务人坐牢期间如何追讨债务?

  一、债务人坐牢期间如何追讨债务

  1、起诉债务人

  (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向连带责任人索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连带责任人索要。

  二、债务人坐牢了怎么办

  1、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债务人财产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非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共有财产

  (1)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3)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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