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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之彩礼返还

来源:杨扬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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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之彩礼返还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日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婚约的成立称为订婚或定婚。虽然我国没有将婚约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但婚约并不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消失,婚约的习俗在民间广泛存在,订立婚约的习俗在现实生活中十分盛行。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攀比现象的影响,因订立婚约而送的财务(彩礼)的价值越来越高,数量和品种也越来越多,现金数额亦越来越大。因解除婚约所产生的财产纠纷与过去相比逐年急剧上升。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彩礼返还问题予以研究:

一、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与标准。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是否都应当返还?彩礼的具体范围应当如何界定?这都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这里强调的是“彩礼”给付的时间及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以下部分不应计入彩礼的范围:1.共同花销部分,一方拿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来用于双方共同花销,如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彩礼返还范围时,该部分应当予以剔除;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如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为表情意赠与对方的定情信物,一方在逢年过节给对方赠送的节日礼物等。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与相对困难之分。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收入已经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三、关于彩礼返还纠纷中的证据收集问题。

赠与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返还纠纷时,当事人举证非常困难。为解决这一难题,笔者建议:

1.通过录制双方谈话或电话录音的形式固定证据。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当事人在录音时没有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获得的录音即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大大低降低了当事人取证的难度。

2.聘请律师拟定赠与合同及对彩礼的给付做律师见证。

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大家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同时彩礼给付的金额也越来越多。因此,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愿意聘请律师拟定专业的合同以及提供律师见证服务。这样一来,万一日后双方产生有关彩礼返还纠纷,也好有个书面凭证及中立的见证方,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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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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