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晓东律师

赖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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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来源:赖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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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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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赖晓东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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