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长期在国外不能回国的离婚案件
来源:赖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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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长期在国外不能回国的离婚案件
一、适用对象 :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国籍, 在国内领取结婚证书,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事宜。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二、离婚的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需填写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诉讼,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审查立案后,被告杳无音信的,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缺席判决(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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