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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王志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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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买断工龄的概念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并没有确切的表述,买断工龄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工龄”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工龄的意义是便于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待遇级别,及职工的退休实行社会保险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工龄视为已经缴纳。因此,从计算工龄的意义上来看,工龄是无法买断的。

1999年国家统计局曾在《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中明确“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既然国家统计局没有将买断工龄款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则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合适的。更何况买断工龄款中包含非工资补偿以及再就业保障因素,再加上实践中存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的情况,如果将买断工龄款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容易激化矛盾,有失公平。1999年《人民司法》第11期在“司法信箱”回答中认为“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对职工买断工龄款应作为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抵债,也不得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经过司法实践的发展,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个人财产的看法也在发生改变,在2005年第2集《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撰文认为“将买断工龄款一概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完全不顾及另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也不尽合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买断工龄款与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因而倾向于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参照上述规定,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总体感觉比较公平。所以,2011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因此,在处理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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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志锋
  • 执业律所: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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