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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韦海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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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0125日,黎某通过伪造的方式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0张,之后被抓获。之后法院认定黎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

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术语含义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规定: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量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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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海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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