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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婚引起的婚姻无效后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来源:朱东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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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后,该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而言,乙方对另一方财产不具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后,该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而言,乙方对另一方财产不具有继承权。双方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只按共有关系处理,在具体处理时,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


因重婚被宣告婚姻无效,作为双方同居分割的财产,仅限于重婚者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重婚者在分割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独立请求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重婚者未与第一个配偶实行财产分割,一般下列财产应作为重婚者与第一个配偶的共同财产,不应作为与第二个配偶的同居财产进行分割:(1)重婚者与第一个配偶共同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动产、财产权益。(2)重婚者与第二个配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案例:某公司经理张伟喜欢上女秘书郑玲,郑玲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在郑玲的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尔后,张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郑玲居住。张伟的合法妻子王珊发现了丈夫与郑玲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罪。郑玲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伟与郑玲的重婚及商品房是用张的钱买的事实,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玲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郑玲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伟和王珊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重婚行为提起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之日起次日起算。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基层组织。虽然夫妻一方死亡在民法上婚姻关系自然已不存在,但是,婚姻关系不存在,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着,比如继承、抚养、亲属等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的消失而消灭,这是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最相不同之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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