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潇律师

张潇潇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

工程造价一般由谁来审定

来源:张潇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0
人浏览
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工程造价争议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以上内容由张潇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潇潇律师咨询。
张潇潇律师
张潇潇律师
帮助过 993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南京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潇潇
  •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0141*********0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南京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