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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赠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后果,商家可以免责吗?

来源: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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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赠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后果,商家可以免责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3天前

买奶粉赠送奶瓶、买手机赠送保护壳……购买商品搭配赠品,已经成为众多商家普遍使用的营销策略。然而,一些商家却用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作为赠品,并单方面声称:因赠品免费,所以不予“三包”,对于因赠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后果,商家也概不负责。

现实中,这种现象遭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投诉。而遇到纠纷之时,消费者和商家往往各执一词——消费者要求维权索赔,商家却置之不理。赠品究竟是不是商品?一旦赠品出现问题,商家该不该以商品的标准来承担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85 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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