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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存在不符点的审判业务意见

来源: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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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存在不符点的审判业务意见


2017-06-20 法信

导读:“严格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对单证不符或单据存在瑕疵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绝付款。然而,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后银行是否只能拒付?开证申请人有何权利?交易双方的基础合同义务是否就可以借此免除?这些问题是信用证拒付纠纷的焦点。本期法信小编围绕上述问题归纳总结相关案例和知识点,为读者提供参考。


法信 ·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
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修订)

第四十六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决定拒付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以电子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交单行或受益人。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规定通知不符点,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并拒付后,在收到交单行或受益人退单的要求之前,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独立决定是否付款、出具到期付款确认书或退单;开证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或保兑行可将单据退交单行或受益人。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

a. 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拒绝兑付或议付。

b. 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然而,这并不因此延长14条(b)款中述及的期限。

c. 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决定拒绝兑付或议付时,必须一次性通知提示人。

通知必须声明:

i. 银行拒绝兑付或议付;及

ii. 银行凭以拒绝兑付或议付的各个不符点;及

iii. a) 银行持有单据等候提示人进一步指示;或

b) 开证行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通知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在同意接受弃权前从提示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或

c) 银行退回单据;或

d) 银行按照先前从提示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

d. 第十六条(c)款中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但不得迟于提示单据日期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终了。

e.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在提供第十六条(c)款(iii)、(a)款或(b)款要求提供的通知后,于任何时间将单据退还提示人。

f. 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行事,将无权宣称单据未能构成相符提示。

g. 当开证行拒绝兑付或保兑行拒绝兑付或议付,并已经按照本条款发出通知时,该银行将有权就已经履行的偿付索取退款及其利息。


法信 · 相关案例

1.开证申请人主动放弃信用证不符点同意承兑的,不得再以单证不符向银行抗辩—

本案要旨:信用证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点后,按照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惯例,征询开证申请人意见,若开证申请人主动放弃不符点同意承兑的,则不得再以单证不符向银行抗辩。开证银行因此承兑后,不得以单证不符向保兑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2辑(总第10辑)


2.存在不符点的信用证不影响基础合同义务的履行——

本案要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货款的方式时,信用证确实存在不符点只构成拒付信用证款的理由,并不构成买方拒收货物和最终拒付货款的理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年第4期(总第56期)


3.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开证行对存在不符点的信用证可拒绝接受

本案要旨:信用证开证申请人虽然接受单证不符点,但却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按照交单行的提示退单拒付,该行为不违反信用证交易的国际惯例,对开证申请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信用证诉讼原理与判例》,吴庆宝、孙亦闽、金赛波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法信 · 专家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存在不符点时的相关审判业务意见

57、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是否约束开证行?

根据UCP500的规定,开证行负有独立审单的义务,开证行应当自行做出单证、单单之间是否相符的决定,并且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不符点。这是由信用证付款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开证行一旦表示接受不符点,则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并成为第一付款人。也就是说,即使以后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

开证行确认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通常情况下,银行发现不符点后,经常会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征求其意见,如果开证申请人表示接受不符点并且付款,开证行就会接受不符点;或者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良好,开证行出于对其的信任,当开证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不符点而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证行也可能就此接受不符点。但是,即使开证申请人表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完全有权向受益人或议付行表示不接受不符点。也就是说,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不对开证行具有约束力。


58、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约定接受不符点,但开证行又向受益人表示不接受不符点,开证行是否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

实践中,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递交的“开证申请书”中明确约定,如果信用证项下出现不符点,最终由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予以接受,对此开证行并未表示异议。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以后,受益人提交单据要求付款,开证行在审单中发现了不符点,即予拒付。为此,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有约定为由起诉开证行,要求开证行付款。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只要不符点确实存在,开证行就有权拒付。因此,对于受益人的这一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当然,在此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可以以开证行违反双方约定为由起诉,要求开证行承担违约责任。

(摘自《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载万鄂湘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1辑(总第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出版)


二、遗漏审查信用证不符点时法律责任的认定

虽然开证行承担独立的审单责任,通常开证行会将单据提交给申请人审核,以避免遗漏不符点的风险。如果开证行确实遗漏重大不符点,而申请人又没有审单,那么,申请人有权拒绝赎单,一切责任均由开证行自行承担。如果申请人赎单,则应视为其接受了不符点,一般情况下,其无权追究开证行的违约责任。

议付行遗漏不符点而不符点为开证行所发现时,议付行将无法从开证行获得补偿,但可以根据票据关系向前一手(受益人)追索。

(摘自《信用证诉讼原理与判例》,吴庆宝、孙亦闽、金赛波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三、信用证单据不相符时开证行的权利和时限要求

该款与UCP500第14条c款相似。该款赋予开证行在单据不符时可行使的另一权利——向申请人寻求其放弃不符点,而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则由开证行以自己的判断决定(in its sole judgement)。“以自己的判断”包括以下两点含义:(1)开证行没有义务因受益人或被指定银行的请求联系申请人询问其是否放弃不符点;(2)单据不相符时,开证行自身没有义务必须向申请人询问。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开证行是否就不符点主动联系了申请人,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开证行受申请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开证行的独立地位决定了其仍然有权利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请求或声明。假如开证行经过考察,认定申请人偿付不能时,它就必须拒绝承付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它主动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此项权利的设置同样是出于尊重基础交易双方意愿的需要。它在信用证严格机制中寻求灵活的处理方法,促使支付能够顺利完成,使惯例真正发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通常,在不相符单据到达开证行之前,受益人很可能已经联系申请人,向受益人解释了不符点发生的原因,取得了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同意,否则,受益人就单据是否从交单行向开证行寄出会重新考虑。因此,它为开证行避免武断拒付、维护申请人与银行的合作关系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但是银行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应注意第14条第2款的要求,即五个营业日内必须决定是否接受单据以及发出通知的时限要求。为避免申请人迟迟不能回复从而影响开证行做出决定的情形,开证行在询问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做出回复时同样应对其加以时限要求。

(摘自《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李金泽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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