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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要件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研究

来源: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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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要件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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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鹏
《法律适用》2016年8期
  专利实质要件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研究

  郭鹏鹏*

  摘要 专利实质要件是指在专利审查或确权程序中对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判断的条件,基于我国专利制度的二元体系结构,在专利侵权判定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适用这些条款。行政程序与侵权处理程序的直接连接点仅在于权利效力,在禁止反悔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中行政程序的判断内容或规则可能会被侵权判断程序予以借鉴。就专利实质要件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本文认为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对于这些条款的引入应侧重在厘定发明实质、寻求最大合理化的权利要求解释方式与规则。

  关键词 专利实质要件 侵权判定 权利要求解释

  一、引言

  现代专利制度是建立在文字表达基础上的一套精密文件体系,技术内容以文字为载体形成权利要求;通过对文字的解读进而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体现为侵权判定中的权利要求解释。

  在专利审查授权的行政过程中,审查机关要将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文献进行比较,判断其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这一过程中往往是将两者进行文字比对,更注重对文字所代表的技术内容进行理解。而在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过程中,裁判者将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与具体产品或工艺进行比对,侧重于以具体实物为对照将文字表述进行固定。一般来说,相较于专利审查过程中文字之间的直接比对方式,侵权判定中文字与实物的比对过程更能凸显解读文字表述的难度,故“权利要求解释”这一术语往往指侵权判定中对权利要求文字含义确定并与被诉技术进行比较的过程。

  在我国专利行政确权与侵权判断严格分立的二元体制下,上述两个过程的法律适用处于相对割裂的状态;两者的直接连接点仅在于权利有效是侵权判断的逻辑前提。基于专利制度设计或运行中的自身局限,〔1〕权利效力的再判断或边界再划定成为侵权纠纷中的重要步骤。这就使得相对于普通民事纠纷而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显得颇为冗长。如何消除由此带来的不同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上的冲突,专利实质要件如何在侵权判定或权利要求解释中发挥作用是亟待研究之内容。

  二、专利实质要件在侵权判定中的运用:现状与发展

  传统专利纠纷解决机制中,专利实质要件在侵权判定中并不直接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和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构成了二元体制下法律适用的间接连接点。

  (一)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实质

  早期不乏有观点认为仅针对克服创造性缺陷所舍弃之技术方案,才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2〕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定义,其应仅限制那些在授权过程中被明确放弃的技术方案。〔3〕而对于专利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并不构成明确放弃某技术方案的意见陈述,是否应适用及适用方式或标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所探索;科力远案件〔4〕中涉及将在专利授权过程中与创造性判断相关的考量因素,在侵权判定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时予以采用,并以此划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已经有所扩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进一步将解释权利要求的书面依据范围扩张至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实质上是进一步澄清了与描述发明实质有关的文件范围。裁判者利用专利获得授权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之文字记载,作为划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客观依据,是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这一法律制度的必然延伸。

  (二)现有技术抗辩制度适用中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的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逐步确立并发展起来的;理论与实务界对其法理基础、适用方式、适用标准存在不同认识。

  司法实践现行做法是以权利要求限定之特征为比对框架,将被诉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一一比对,〔5〕这一过程本质上与侵权纠纷中的技术特征比对方式一致;并不直接借鉴专利实质要件条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其不可避免使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间接比较,比对过程中对文字表述的解读、比对标准均可能与确权程序中的认定存在冲突;〔6〕不同程序之间需要规则上的协调以实现权利要求解释的最大合理化。

  (三)特殊权利要求解释中对行政审查规则之引入

  目前我国侵权判断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对于部分特殊审查规则逐渐在个案中直接引用,例如组合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7〕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质影响标准,〔8〕并在此基础上在司法解释中形成制度;〔9〕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有对个别审查规则的直接摈弃,例如对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标准,司法解释直接确定了与《专利审查指南》截然相反的文字规则。〔10〕

  需指出的是,虽部分专利行政审查规则在侵权判定中得以援引,但并不在划定保护范围时直接引入专利实质要件。

  (四)司法实践的突破与问题

  在“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人民法院开创了新的纠纷解决思路。该案件涉及专利授权权利要求中出现限定“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金属粉末”,〔11〕在该专利说明书中并未以任何定义的方式描述或者限定“导磁率”“导磁率高”具体概念,仅以例举方式指出“...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保护作用的金属网或膜。所述的金属细丝可用市售5到8的铜丝等;所述的金属粉末可用如软铁粉末等”。除此外,未明确任何与该特征相关的具体例或相关技术信息;说明书其他部分则着重于描述技术方案带来的功能与效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一技术特征构成直接争议焦点,被诉产品中相应特征为“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专利权人举出多种技术手册、教科书等等文献资料仍无法对“导磁率高”这一概念的边界予以厘清,进而也无法说明被诉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内。二审判决认为“…既未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导磁率高’所表示的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也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纤维的导磁率的数值范围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该不锈钢纤维具有无剩磁的特性的情况下,柏万清关于技术特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12〕经再审后,再审裁定放弃证明责任分配的解决思路,在侵权判定中直接适用专利实质要件条款对权利要求进行判断,认定“...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13〕这一解决方式绕开了复杂冗长的民、行交织程序,在法律适用方法上也是对传统二元体制的一种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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