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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与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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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覃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

【基本案情】

上诉人覃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某、被上诉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覃某将两个门面的房屋以五万五千元出售给骆某,自签字之日起被告暂住一年。协议签订后骆某当天付给现金四万元。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骆某母亲邓某以借款名义从覃某手里拿回现金三万元,并约定在被告修屋时偿还,实际上骆列给覃某的购房款仅为一万元。二000年二月覃某暂住到期后,因无钱建房未搬出,因而双方未实际交付房屋和办理有关过户手续。二000年七月,覃某又将该宗房屋卖与他人。骆某遂要求被告返还余款一万元。但覃某以骆某违约拒付。原判认为,当事人双方虽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该房屋亦未实际交付,故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覃某所取得的购房款依法应予返还。覃某辩称骆某有违约行为,巳付的一万元购房款属违约金不予返还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上诉人覃某与被上诉人骆某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覃某将两个门面的房屋以五万五千元出售给骆某,自签字之日起骆某自愿让覃某暂住一年,骆某分两期付款:签订协议时即付款四万元,余款在覃某让出房屋后付清。协议还规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一万元和有关法律责任。协议签订的当天骆列付款四万元。但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骆某母亲邓某又以借款名义从覃某手里拿回现金三万元,实际上骆列给覃某的购房款仅为一万元。二000年二月覃某暂住到期后,骆某也未要求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000年七月,覃某在征得被上诉方的同意后将该宗房屋卖与他人。骆某遂要求被告返还余下的购房款一万元。但覃某以骆某违约,一万元是其应得的违约金而拒绝返还。

【判决】

判决如下:

一、 撤销民事判决;

二、 驳回原审原告骆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六百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均由骆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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