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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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

来源: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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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

2、主体不合格:对贷款人而言,根据贷款通则22条,必须持有人行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准登记。对借款人而言,按贷款通则第17条,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按商业银行法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

3、从借款内容上看,商业银行法第37条、借款合同条例第6条均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违反上述之一部分,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如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是将贷款用于贷款通则第25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而订阅的合同无效。

5、如果是通过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则无效代理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6、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订立的合同可因一方申请撤销而经确认机关确认并撤销后,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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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常亮
  • 执业律所: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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