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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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开车路上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刘彩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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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刘彩凤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裁判规则】
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孙**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是孙**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园区劳动局认为孙**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孙**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
上诉人园区劳动局以孙**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被告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孙**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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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彩凤
  • 执业律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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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