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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行政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测谎证据

来源:薛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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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测谎技术,国内过去长期持否定态度,认为是主观唯心主义,是脱离群众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公安部率先引进测谎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检查机关的反贪部门也开始在侦查实践中应用测谎,沈阳中级法院、昆明中级法院也先后开设了测谎技术部门。尽管国内外测谎资料显示测谎的准确性均在8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8%,但必竟还不是100%,还不是万能的。美国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说:“高技术的测谎试验,被认为是违背人性的,所以遭到了反对。”美国有十九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命令宣布禁止使用测谎技术,多数州规定只要诉讼双方同意,测谎结果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目前在我国,也有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运用测谎技术作为参考。 黑龙江省林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原告徐某诉被告庞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被告在路上同时骑车行驶,原告在前,被告在后,原告认为被告骑自行车将其撞倒导致其受伤住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2,358.05元。但被告庞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撞原告,原告受伤是第三人所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没有通过交警部门处理,也没有交警部门对双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但是通过审理,可以认定被告与原告骑自行车同向行驶,被告从后面将原告撞倒致伤的法律事实,被告的致害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进而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抗辩原告的损害结果系第三人造成的,此主张只有其本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其答辩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庞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62358.05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了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第七大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原告当事未进行测试,其后也表示放弃测试。被告则当天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为在案件中庞某关于没有用自行车撞徐某的陈述是诚实的。二审法院认为,测谎结论显示庞某没有说谎,虽然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但却可以用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心理测试是双方当事人都申请的,说明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过心理测试证明其所作的陈述是诚实的意愿,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测试,也不申请重新测试,是对对方测试结果的默认,否则对接受测试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故结合心理测试对证据的审核及案件的情况,认定庞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徐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依法撤销了原判,驳回徐某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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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玉
  • 执业律所:国家保密总署首席顾问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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