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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量:0

    参照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得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因此,股权(股票)期权就是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的一定时间段内满足一定条件时,按照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在符合股权期权的获得条件并按一定条件实际行权之后,员工可以通过股票价格上涨获得的差价而取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常见于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与公司高管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以激励这些高管将公司利益视同自己的利益一般,尽其所能地为公司工作。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通过股权(股票)的形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本文从对股权期权的法律特性和股权期权是否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析入手,结合实践中相关案例,分析股权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以其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方式提供参考。

一、股权期权的法律特性

1、人身专属性。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可见,股权期权的授予对象必定是公司内部人员,排除了公司高管及其他公司雇员以外的第三人。

2、行权的附条件性和不确定性。从员工签订股权期权协议被授予期权之时至员工可行权之日前,股权期权是个资格,并不是一定可以实现的权利。员工只有在满足股权期权协议所约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够行权从而获得真正的股权权利。股权期权所附的条件一般是公司盈利,员工为公司服务达到年限、作出约定的业绩等。在员工符合行权条件后,员工选择行权,通常也是附条件的即需要支付一定对价,即便是象征性的。

3、财产性。员工在职期间付出努力,在符合股权期权的获得条件并按一定条件实际行权之后,员工可以通过出售股权获利,其实质上是公司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因此,股权期权是种工资性质的财产性权利,

4、转让的受限性。为了维护公司的财产权,在股权期权协议中公司一般会对员工所持股权的对外转让、担保等作出一些限制性的特别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也对公司创始人、董高监等特定人员所持公司股票的对外转让、担保等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发起人、公司董高监等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对定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股权期权是否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特别约定即未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工作、经营,并不断累积的一定数量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股权期权作为一种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本身无法被分割,但股权期权本身又是一种工资性质的财产性权利,股票期权收益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期权是员工在职期间付出的努力获得的,但员工一方付出的努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的努力。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经营家庭的过程中,员工的配偶方在在婚姻家庭中也付出了劳动,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使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可以更好投入到工作中,创造工作业绩,所以配偶方承担了在行权等待期中夫妻共同承受的风险,对期权的取得作出了贡献。

 

三、股权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

股权期权是否满足转化为明确的财产收益的条件以及该种财产收益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股权期权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被处理的关键。当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特别约定即未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根据股票期权持有人获得权利及行权时间不同,将股权期权分为婚前获得期权婚内行权,婚前获得期权离婚后行权,婚内获得期权并行权,婚内获得期权离婚后行权四种情形。其中婚内获得期权并行权的情形较好理解和处理,只需将行权后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可,在此不再深入分析。而婚前获得期权婚内行权,婚前获得期权婚后行权,婚内获得期权离婚后行权三种形式较为复杂,下文将重点逐一分析。

1、婚前获得期权婚内行权

对于婚前获得期权婚内行权的,此时不能片面以获取股权期权的时间在婚前就将股权期权收益认定为持有人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股权期权收益是否为孳息和自然增值被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呢?

首先,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自然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而根据股权期权的特性,股权期权是否得以行权取决于持有人是否按约定付出劳动、达到了一定的业绩,并支付一定的金钱对价,股权期权收益显然不属于自然增值。

其次,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其中,自然孳息系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法定孳息系依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股权期权显然不是自然孳息,同时,股权期权与法定孳息银行存款也不同,需要持有人投入付出劳动、达到了约定的工作年限及业绩,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不是当然地可产生收益的,如果没有达到约定的条件,最终可能无法达到行权条件,自然也不是法定孳息。

综上,孳息期权既然不属于自然增值,也不属于孳息,那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股权期权在婚内达到行权条件并予以行权的,转为明确的财产收益的,以该种财产收益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来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而婚前获得期权至结婚前这段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1】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2015)浙杭民终字第39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张某甲、王某于2011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9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张某以近年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双方产生冲突并分居。张某甲起诉离婚,王某也同意离婚王某认为,张某甲共取得的XXXX集团股票2450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相应的股票出售款应对半分割。张某甲主张,股权具有人身属性,系XXXX集团在财务年度年终时根据员工未来发展前景及员工年度表现等因素授予员工的,该2450股股票均为个人财产,且其中股票600股2011年3月婚前授予的,为个人婚前财产的,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经审理,一审法院确定2011年3月婚前授予,婚已行权的股票600股,张某甲可得得股票367股的出售款,王某可得的股票233股的出售款,其他婚内授予婚内行权的,应就股票出售款对半分割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案涉XXXX集团股票的取得确实与张某甲的年度工作年限和表现等直接相关,一审法院考虑到张某甲贡献大实际情况,将2011年3月婚前授予而婚行权的600股酌情确定张某甲取得股票367股的出售款,王某取得233股;其他婚内授予婚内行权的股票出售款对半享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分析对婚前获得期权婚内行权的600股的收益,法院对持有人张某甲多分,对王某少分,法律考虑的实际情况中包括了2011年3月婚前授予股票至张某甲、王某于2011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这段时间对应的股票收益属于张某甲个人财产。

 

2、婚前获得期权离婚后行权

对于婚前获得期权离婚后行权的,不能当然认为获取股权期权的时间在结婚前、行权的时间又在离婚后,股权期权的财产权益就属于持有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股权期权在离婚后达到行权条件并予以行权的,转为明确的财产收益的,此处与婚前获得期权婚内行权的认定规则基本一致,股权期权收益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来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前获得期权至结婚前、离婚后至行权时这两段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那么,虽然婚前获得期权在离婚前就已经达到了行权所需条件,持有人在离婚以后才行权,所得股权期权收益如何处理?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中明确:员工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该期权才能被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期权可以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员工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此得出结论,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达到可通过行权转化为明确的财产收益的条件,即便是在离婚后才实际行权,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股票期权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内获得期权离婚后行权

婚内获得期权离婚后行权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期权,且在婚内已经达到了行权条件,但持有人在婚内未实际行权,在离婚后行权的,股权期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情况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期权,但行权条件在离婚后才得以成就,股权期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况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的认定规则是一致的,婚内获得期权,虽然员工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权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因此,即便是在离婚后才实际行权,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股权期权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虽然婚内获得期权在离婚前并未完全达到行权条件,但如前所述,从获得股票期权到离婚之前,夫妻一方为达到行权条件付出着努力,而另一方作为家庭成员亦为其提供着支持,承担着风险。即便另一方作出的只是家务劳动支持,也不能否认这段时间内双方共同创造了财产价值,否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获得股权期权后到行权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交集的时间段内,双方对家庭财产增值所作的贡献应被肯定。股权期权收益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来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后至行权时这段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2】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1260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0年9月7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离婚时隐瞒、转移了其在银行的存款,且有其公司的股权未作分割。张某诉至法院主张王某在离婚之时在其工作单位取得股权期权2470股,被告在离婚后行权后所得的收益为231,267元,认为该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被告王某辩称其所取得的公司股权期权,因属于在其工作的公司所取得,具有人身性质,且取得财产收益的时间在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故不应进行分割。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主张其所取得的股权具有人身性质,不可分割,但张某主张分割的是股权期权收益,并非股权本身。在离婚之时所取得的可以行权的股权期权,为原、被双方离婚之时确定可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笔股权的实际收益在双方婚后取得,但仍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民法典  

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娅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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