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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7-26 浏览量:0

【重点提示】

在承揽关系中,对于承揽人受害或者致第三人受伤的情况,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在其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情形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对于劳务人员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第三人受伤的情况,雇主原则上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如劳务人员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

【案情概述】

2022年1月A空调专卖店空调安装业务外包给史某,并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口头约定:“空调安装由史某负责找专业的安装人员,安全事故责任由史某自行承担。崔某受雇于史某,为A空调专卖店某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区安装空调。双方约定每天工资150元,由史某提供工具,崔某听从史某指示、安排。2022年7月14日,崔某在拆卸跳板过程中未系安全绳,发生事故崔某于当日入住医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骨折,左足跟挫裂伤,左足骨筋膜室综合征。

崔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A空调专卖店、史某二被告连带赔偿崔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7140.12元法院认为,A空调专卖店承担20%的责任史某承担40%的责任酌定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崔某在安装空调时意外受伤,史某A空调专卖店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要明确史某A空调专卖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二者之间以及二者与崔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A空调专卖店将空调安装工作交由史某,二者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史某又将工作交由崔某,二者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雇佣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特定时间内,被雇佣人从事雇佣人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由雇佣人给付报酬,被雇佣人在雇佣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被雇佣人与雇佣人地位不平等,人身依附性较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A空调专卖店史某完成60台空调的安装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为标的,A空调专卖店并不干涉其他,二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A空调专卖店与史某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史某每日接送崔某进行案涉安装空调作业,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多至晚上17点多,并为其提供工具,崔某在工作期间内听从史某指示、安排,双方约定日工资150元,并由史某支付工资,可见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崔某史某构成雇佣关系

二)其次,史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一方面,史某长期从事该行业工作,其应当知晓空调安装的专业性、特殊性和工作要求,应当招用具有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该工作,并应充分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隐患和工作中的风险,同时,史某还应当对劳务人员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而史某没有履行好上述义务致使崔某受伤,对此亦负有较大责任。另一方面,崔某在作业时未系安全绳,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崔某对自身损害的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因此,法院在认定史某的责任时,考虑到崔某的过错,减轻了史某的责任,判决崔某和史某均承担40%的责任。

三)再次,A空调专卖店将空调安装工作交由史某,两者之间构成承揽关系那么A空调专卖店是否还需对崔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A空调专卖店作为多年从事空调售卖经营者,应知道空调安装属于高处作业,其安装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但其将安装工作交由没有资质的史某,史某又将工作交由同样没有资质的崔某,可见,被告A空调专卖店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选任过失对崔某受伤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本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建议】

   雇佣和承揽都是用工的形式,因各自的概念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最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存在天壤之别。

(一)在承揽关系中,对于承揽人受害或者致第三人受伤的情况,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过错,是指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内容、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违法或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情形,或者定作人履行提供材料的义务有瑕疵,从而造成他人损害或承揽人自身损害的情形。指示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发出的指示违法或不合理,从而造成了他人或承揽人的损失。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选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选任的承揽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在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自身损害。为避免过失,定作人应尽到合法、合理地安排工作和发出指示、谨慎选任等己方义务这样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了。例如,在选任承揽人时,对有资质要求的,应审查承揽人资质;无资质要求的,应根据行业习惯、生活经验等审查承揽人是否具备完成承揽任务的能力。

(二)在雇佣关系中,对于劳务人员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第三人受伤的情况,雇主原则上应承担民侵权赔偿责任,如劳务人员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雇主应最大程度地为劳务人员提供职业培训、保障劳动场所的安全性,并合法施工,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同时,建议雇主为劳务人员投保人身保险,这样一方面可以为劳务人员提供一份保障,另一方面也是为雇主自身提供保障,分散风险,构建和谐的劳务用工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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