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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债权转让的执行程序问题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24 浏览量:0

    每周五的下午是诚公龙华分所例行的案件研讨会议。2023年5月19日下午的案件研讨会议如期举行,本期的研讨主题是“涉债权转让的执行程序问题”,涉及的问题有: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如何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参会律师对此展开热烈的讨论,现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关于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牛悦律师解读:

    首先,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45条至550条对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三种情况,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且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给债务人后,该转让对债务人立即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不用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其次,最高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已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发布,2020修正)第16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债权转让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常用手段,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执行过程中涉及债权转让的案件尤其多,关于申请执行人的资格确认最早在该领域中予以明确:(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发布)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2)最高人民法院(2009)执他字第1号《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18条((以下简称《执行规定(试行)》,第18条对应2020修正后的第16条)已经对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予以明确,“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发布,2020修正,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九条又再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见,申请执行人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说明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无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的,还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转让债权的,申请执行主体可以不是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债权受让人直接申请执行或者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二、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李娅莉律师解读:

    根据《执行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设置的执行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而如前所述,债权转让通知自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立即发生效力,该债权转让并没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那么由此可能涉及许多实体争议问题,诸如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是否已经有效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有先后抗辩权等。对于这些可能的实体争议问题,人民法院是否进行实质性审查?如这些可能存在的实体争议问题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人民法院进行了的审查并受理债权受让方的执行,是否违反审执分离原则?

    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之案例三十四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26号案】裁判规则可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在该案中,最高院认为:根据《执行规定(试行)》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即直接受理债权受让人的执行申请是程序错误。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但债务人提出抗辩又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债权转让可能涉及许多实体争议问题,原则上这些问题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但如债务人提出抗辩又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可凭生效判决书、受让证明如债权转让协议、原申请人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的书面证明及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申请执行,由转让后的受让人直接做申请执行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如何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徐明乾律师解读: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转让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将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适用执行异议程序。根据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法官不参与执行异议的审查。申请执行人需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材料申请执行异议立案,而非直接向执行法官递交材料。经法院立案窗口受理执行异议申请并立案后,由执行裁判庭进行审查,执行裁判庭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该裁定是执行法官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依据。


四、小结

    债权转让是处置不良资产的常见手段之一,特别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经营困难。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盘活资产、脱离财务困境的方式之一。依法处理涉债权转让的执行程序问题,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债权人在转让债权过程中的障碍,有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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