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李娅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新员工入职还未购买社保就住院,医疗费谁承担?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24 浏览量:0

    刚入职的新员工患病产生的医疗费,公司未及时购买社保,可以要求新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吗?可以要求新公司承担!本文通过案例警示用人单位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及时为员工调入社保档案,缴纳社保。


一、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法律所规定的这一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但它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

二、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9日,某投资公司与余某签署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余某入职某投资公司前,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19日终结,原单位于2015年1月7日为余某办理账户转出手续。

    2015年2月7日下午,余某因腰椎间盘突出赴医院治疗,院方开具2月8日-2月13日的病假建议书。余某在此期间做了手术治疗,支付医疗费47,311.97元,其中属于医保费的为31,696.32元。2015年2月17日,某投资公司为余某办理社保登记并为余某缴纳自同年2月起的社会保险费。同年3月,某投资公司为余某补缴同年1月的社保费。

    由于某投资公司未为余某办理2015年1月入职的保险备案手续,致余某无法报销2月8日-2月13日病假期间的发生的医疗费31,696.32元。余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投资公司医疗费31,696.32元。



三、裁决结果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余某的诉求。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社保空档期所产生的医疗费,究竟应该由谁承担?

    一审和一审法院均认为:2015年1月19日余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按理,余某自1月19日起依法可以享受保险待遇。而员工入职办理社保登记、缴费等事宜,存在时间衔接上的差异,为避免办理手续的空档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部门作出备案,以防止劳动者入职当月不能享受保险的情形发生。而某投资公司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法律所规定的这一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但它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

    因此,对于医保账户在社保空档期所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某投资公司承担。



四、律师讲解

 【律师分析】

    劳动者在患病、负伤等情形下,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余某的前公司已经为余某办理社保账户转出手续,某投资公司在2015年1月19日调入余某的社保档案已无任何障碍。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余某在2015年1月19日办理参保的,自次月1日也即2015年2月1日起可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投资公司虽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余某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未能遵循及时办理的原则,致使余某无法享受2015年2月的医疗保险待遇,对此造成的损失某投资公司不能免责,故法院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余某医疗费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1、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2、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社保登记及社保费缴纳的相关情况,尽快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保费。考虑到办理手续的空档期间职工可能发生医疗费,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社保部门先行作出备案,防止出现因社保费缴纳不及时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情形。


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186-1702-782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