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李娅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纠纷中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应如何处理?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30 浏览量:0


现在我国的离婚率是居高不下,而且离婚纠纷中往往涉及到房产的分割。对于房产,除了夫妻双方都对房产主张所有权的,或一方对房产主张所有权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情况外,也不乏涉夫妻双方都不主张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涉案房产如何分割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我们可以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经典案例

李某男、卢某女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两人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共有一套房屋,李某男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和转移财产的行为存在过错。一审中卢某女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一审法院委托评估造价限公司对该房屋以李某男与卢某女离婚时间作为价值点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在评估报告中确认涉案房屋当时的价值为98.3万元。卢某女支付鉴定费3900元。庭审中,李某男、卢某女均称以评估价格,自己并没有能力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归属。于是,卢某女申请了将涉案房屋拍卖后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该房产为两人共有,判决生效后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以下顺序给付:(一)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费用;(二)李某男、卢某女欠付银行的房屋贷款;(三)剩余款项按李某男40%、卢某女60%比例归李某男、卢某女各自所有。

律师说法

在夫妻双方均不对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又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采用司法拍卖的方式能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在分割房产时如果双方不能就房产的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时,首先需要对房产的价值申请进行评估,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2、在房产评估结果出来后,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可由一方向法院申请拍卖房产。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186-1702-782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