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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的红包能否要回? 【重点提示】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6 浏览量:0
情侣分手后,恋爱期间的红包能否要回?
【重点提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出借人需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案件概述】
陈某称其与陈某燕于2016年9月在酷狗音乐网相识,因酷狗音乐网有聊天功能,二人就成为了微信好友,因同姓陈,便将陈某燕当做自己的本家妹妹。陈某燕多次以朋友聚会、过生日、买饰品、买化妆品需要钱为由向陈某借钱。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陈某燕发红包及转账方式向陈某燕支付27820元,涉及32.5元、50元、52.1元、66.6元、88元、99元、99.98元、99.99元、131.4元、133元、136元、160元、199元、199.99元、200元、236.6元、258元、280元、299.99元、300元、350元、400元、500元、520元、525元、666.66元、960元、999元、999.99元、1000元、1028元、1314元、1314.52元、1314.99元不等数额。后两人分手,对上述款项发生争议。
【一审阶段】
2019年1月18日,陈某将陈某燕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燕向陈某偿还借款27820元。
一审诉求:
1、判令陈某燕向陈某偿还借款2782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燕承担。
陈某燕答辩:
其与陈某系男女朋友关系,陈某的转账是主动赠与。
上述金额多数为特殊日子转账,转账金额大量出现1314、520、999等数字。并且有备注“照顾好自己”、“丫头,哈根达斯红包”、“丫头,礼物钱”、“丫头,生日礼物”等字眼。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陈某仅提供微信及支付宝的红包和转账记录证明款项为借款,但其无法合理解释红包备注中载明的内容。陈某燕称转账系赠与,并提供短信记录予以佐证。基于上述事实,仅依据陈某提交的微信及支付宝的红包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陈某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陈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微信及支付宝的红包和转账系双方借贷往来,故本院无法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一审法院裁决:
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阶段】
陈某不服原一审法院裁定,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诉求:
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某燕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错误地适用法律驳回陈某的起诉。
陈某燕答辩:
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陈克亭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事实与理由:同一审。
二审法院认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陈某以其与陈某燕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要求陈某燕偿还借款,并提交了微信及支付宝红包和转账记录加以佐证。但陈某无法对红包备注中载明的内容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他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款项系借款,故在陈某燕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款项为借款。
二审法院裁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评析】
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需要依据收据、借据、欠条、借款合同等证据。本案中,陈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陈某燕支付的款项属于借款,陈某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情侣之间日常转账、特殊节日的转账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备注有“借款”等字眼,更不会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分手之后一方向另一方要求偿还借款的,由于缺少证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要求偿还借款的主张。日常的转账时很难认定是借款关系的,因此即使是情侣,如果确定是借款,在转账时一定要注明是“借款”,这也是互相尊重、维护自身与对方权益的体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