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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之违法约定试用期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量:0

劳动争议纠纷违法约定试用期

[要点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该试用期应按照正式工作的标准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 案例真实,但以下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

2014年5月19日,文某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文某的劳动期限为2014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试用期3个月,工作岗位为财务部工资1800元/月,试用期1800元/月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8月19日每月15日发放工资。2014年8月19日,文某提交《员工转正考核申报表》转正,调整后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总额为6000元/月。文某收到的2014年5月工资总额为1901.4元,6月为4298.19元,7月为3906.91元,8月为3910.79元,9月为1525元。2014年5-9月工资明细中显示文某的本月平日实发基本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后双方发生纠纷,文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

 

原告诉求:(文某作为原告,A公司作为被告)

1.被告支付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人民币18300元;

2.被告支付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80%差额人民币300元;

被告答辩:

1. 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入职工作,于2014年9月11日上午离职原告要求支付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2.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1800元整,其试用期工资也为1800元整原告请求试用期工资差额依据。

 [法院审判]

1、依据《员工转正考核申报表》,认定实际试用期为四个月。认定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A公司应当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工资6000元/月支付)

2、认定试用期期间文某的工资按4500元/月的标准执行,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6000元/月的80%),应支付差额。

 [律师评析]

该案是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约定较长的试用期、约定多个试用期等等,对于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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