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李娅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股权激励——与合同有关的纠纷案件分析(一)

作者: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量:0


[要点提示]

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带条件的激励,如员工需在企业工作满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标,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因此,股权激励协议中也常常约定被激励人员(股东)的退出机制条款,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未达到一定期限离职的,公司可以对已经给予员工的奖励要求返回或补偿,并可以对股份赎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情] 案例真实,但以下隐去当事人真实姓名

2016年1月8日,王某黄甲黄乙签订《关于黄乙黄甲加入A团队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黄乙、黄甲加入A团队,获得团队股权,折合目前A公司的股权分别14%10.5%......并立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剩余三分之一股权对价金额为购买当时估价的25%,目前估值为500万元;团队成员股权为技术和人力入股,在股权资本化之前或约定时间内,离职即为放弃......退出的定义为不能全职在公司工作;团队成员在五年内退出,必须放弃其股份;团队成员在签署本协议后第一年内并在公司能够发放约定生活费前提下退出,按照其在章程记载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予投资方以现金补偿;团队成员在第二年、第三年度退出其股份由公司零元赎回;团队成员在第四年、第五年度退出其股份由公司按当时评估价折扣赎回;满五年后,团队成员退出,可继续持有股份;及其他条款。

2016年1月15日,因黄乙声称身份证丢失,股权变更无法办理,三方又签订了《关于黄俊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黄乙的出资额为14.25万。2016年4月中旬,黄乙无故退出团队,导致团队的其他成员以及A公司出现重大困难和损失。后王某黄甲将黄乙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王某、黄甲作为原告,黄乙作为被告)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7125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1、原告的主体存在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主张的依据是该协议的附议的第3项,第3项当中提到的所谓补偿即原告的诉求是给予投资方,何为投资方无法确认

2、该协议并没有实际的履行,原告无权以该协议作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3被告加入A团队的协议明显违反了公平自愿原则,应当予以无效或撤销

[法院审判]

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判令被告应依照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71250元。

 

 [律师评析]

该案是与合同有关的股权激励的典型案例。

1、 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往往是通过指定股东转让股权给员工进行的,因此原告起诉方往往是公司的指定股东,被告是被激励员工(股东)。

2、 股权激励的“股权”是与员工身份绑定的“身股”,未达到服务期限,当股东失去“员工”身份,往往会失去股东身份。

3、 股权激励协议可以约定股东的退出机制的具体规则,只要退出机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186-1702-782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