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明律师

王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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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按揭房屋在离婚中的分配

来源:王运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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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

王运明

按揭房分割是目前审理离婚案件的难题,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按揭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而我国现行的物权制度则源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法律理论体系的不同直接影响了我们对按揭房屋处理的思维定式。在美国,关于财产性质转化的理论与实践主要有三种:[7] 一种是初始所有权原理,就是财产依据取得所有权的第一时间分类,一旦财产具有个人财产的性质,另一方只可以就婚姻财产支付的价金部分要求分割;再一种是资金来源理论,就是当财产是由非婚姻财产和婚姻财产共同取得时,这一财产应分为婚姻财产和非婚姻财产两类,配偶一方所贡献的非婚姻财产可以根据非婚姻财产在全部投资中的比例获得利益,其余的财产可视为婚姻财产;还有一种是质变理论,就是当法院遇到个人财产和婚姻财产已经混合难以区别时,视为个人的意愿是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姻财产。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增值,美国各州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州视为婚姻财产,有些州则视为个人财产。但即使视为个人财产的州,也要考虑该增值部分是否有他方的贡献、是对全部财产还是对部分财产有贡献。对因他方贡献而增值部分,视为婚姻财产。在对增值的个人财产定性时,法院将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而产生的增值视为被动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力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8] 认定为婚姻财产。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中,根据按揭房款的支付来源,结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可归纳为三种情形:(1)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婚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的;(2)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婚后取得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的;(3)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本案涉及的就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房屋及其增值的分割问题。目前对房屋的价值按婚前按揭还款与婚后按揭还款两部分进行区分,前者归婚前个人财产,后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意见比较一致,但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3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11条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连同婚后还款部分引起的房屋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平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前个人还款部分引起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购房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9]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以《婚姻法解释》为法律依据,理由比较充分,但房屋增值与《婚姻法解释》第11条中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还是有区别的,房屋增值并非房屋的自然或者法定孳息,房屋因市场价值变化出售后本身已不存在,将其收益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违设定个人财产概念之初衷;第二种意见的可取之处在于该意见是在《婚姻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细分为自然增值和经营性增值,即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应属于个人之财产。但若是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10]与英美法系国家将增值部分分为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较为一致。由于适当补偿的标准比较模糊,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扯皮、缠诉,故审判实践中掌握按比例分割较为妥当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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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运明
  • 执业律所:江苏同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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