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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嫖娼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胡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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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安北京”公开通报: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该演员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在吃瓜之余,演员多次嫖娼中涉及的这几个法律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 嫖娼违法但不犯罪


卖淫、嫖娼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看出来,嫖娼至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是,这种行为并非是犯罪行为,犯罪是受《刑法》的规制,而刑法则是对组织卖淫活动的严厉打击。有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演员名字的公布并非媒体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在这一大波的新闻中,有人提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是不是涉及到了艺人的隐私和名誉, 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可见,新闻媒体在其公开活动中,是出于“公共利益”,因此就为其披露行为提供了正当理由。新闻报导是为了公众利益和舆论监督,没有捏造、歪曲事实、诋毁他人声誉的言论,由此是可以报导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明星是社会公众人物,由于其嫖娼行为被抓了,那就是“有社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公开具体姓名信息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这样的话,新闻报道就不会对他们的隐私造成任何伤害。从法律规定的观点来看,国家采取的立场是公众利益大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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