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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素和阿托品不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物质

来源:肖鸿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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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上腺素和阿托品不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物质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笔者最近代理一起给生猪打水(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达到生猪疯狂喝水的目的),被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首先需要证明,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到底是否有毒有害食品原料。

 

1、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并不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要求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所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给待屠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这两种药物都不是上述条文中所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但是,肾上腺素和阿托品既不是我国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的物质,也不是上述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以及禁止使用的药物。而且,正如后文所述,当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给生猪打入这两种药物危害了人体健康,当然也就无法证明其是“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所以,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并不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2、生猪本身也会释放肾上腺素。

肾上腺素是一种激素和神经传送体,由肾上腺释放,当人经历某些刺激(例如兴奋,恐惧,紧张等)也能分泌出这种化学物质,能让人呼吸加快(提供大量氧气),心跳与血液流动加速,瞳孔放大,为身体活动提供更多能量,使反应更加快速。猪在因温度、混群、拥挤、捕捉等屠宰过程中容易产生神经和内分泌反应,血液中的肾上腺素浓度也会升高,鉴定人员仅对胴体进行检测并不能说明侦查机关所提供的肉为注射肾上腺素的肉,应当对现场活猪体内药物情况也进行检测。


3、即使存在肾上腺素,也不具有危害性。

肾上腺素主要在注射的情况下有效,口服作用小,特别是间接口服作用更小。猪在微量注射后屠宰前,会有代谢过程,并且肾上腺素药类代谢速度很快,不一定有残留。因此人在食用此类猪肉,影响微弱甚至是无影响。因此不能推定为有毒有害的药物。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本案定性本身就存在问题,认定/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都存在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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