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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滥用股东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

来源:肖鸿园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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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
董事长或总经理通常也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滥用股东权利表现在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其原理与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相同。现代公司的股权呈现分散化趋势,很多中小股东并不亲自管理公司的事务,而控股股东基于其控制权和利益要求则会要求较多的参与公司的事务。由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所以控股股东经常能控制公司的意志,而此时公司的决议仅仅反映的是控股股东的利益,而非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控股股东也应当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对自己滥用控制权等不当行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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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肖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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