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档案和押金是否违法?
来源:江沃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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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近日接一劳动者黄先生咨询,声称自己于2012年与广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将我派遣到佛山南海某公司工作,工作不到半年,佛山南海公司以我不熟悉业务为由将我退回广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无故将辞退,没有给予补偿并且不退还入职之时的押金1500元,并且强迫我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不签订就扣留我档案不给。问广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做合法吗?
【律师说法】
了解黄先生所述案情之后,江沃鸿律师进行简单的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用人单位不能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已收取的应当返还;扣留档案之行为亦属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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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沃鸿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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