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主要方式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股权作为一项重要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呢?下文,广州离婚律师将向大家讲述离婚一方或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转让。夫妻一方非本公司的股东的情形之下,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方式处理。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该方式处理简单快捷,但必须受限于上述三个条件。
二、作价补偿。即持股一方将应当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作价可以双方协议一致,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之下,则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客观评估。
三、拍卖分割。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通过拍卖方式对该股份进行分割。依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实践操作中,应当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拍卖所得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里特别提醒各位,上述处理方式针对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非是指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经营主体的的投资或股权。如果涉及其他经营主体的投资或股权的分割,则建议你咨询广州离婚律师,获取更专业的更针对性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