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依据婚姻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日止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依据法律作出特别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形式将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资产;二是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是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是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是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是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特别提醒:关于财产债务,需要指出两点,(一)即使夫妻二人分居期间,或双方离婚期间;一审判决之后的上诉期间;二审审理未作出裁决期间,在这些期间内所得的财产,亦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在一审上诉期内所得,则一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债务亦如是。(二)财产的所得,“所得”是指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具体财产的实际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