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冯绍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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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共有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生效与否悬疑未定,尚待第三人的行为或其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该合同最大的特色,在于其效力的悬疑未决,即合同尚需其他行为或事件的协力才能明确。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合同法这样规定其实有其局限性,合同法制定当初并未充分考虑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区别。《物权法》颁布后,该法第十五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转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共有房地产的转让合同本身有效。如果该房地产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受让人已取得了房地产所有权,则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共有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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