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绍锋律师

冯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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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及其例外

来源:冯绍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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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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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绍锋
  • 执业律所: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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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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