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顺尧律师

董顺尧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股东之间股利分红权转让案试析

来源:董顺尧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7
人浏览
股东之间股利分红权转让案试析
董顺尧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依法设立了一茶楼有限公司。茶楼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甲公司10万、乙公司35万、丙公司5万;并依法产生了茶楼公司的董事长,由乙公司的负责人担任,随茶楼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在乙公司的运作之中。
2009年3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让渡股利分红权协议书》。双方约定:
一、(股东权的列举—略)
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公司仅将按出资比例分红权让渡给乙公司,但乙公司自愿将乙公司拥有资产定额补偿给甲公司,其每年的补偿款为人民币10.504万元。、、、、、、
四、乙公司明知让渡取得20%的股权分红存在不确定性,其风险自担。
五、双方本协议所有条款已知晓、理解并接受,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及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表示完全接受,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真实。
六、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
双方签订协议书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协议。但乙公司未将股利分红权补偿款支付给甲公司。一年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公司立即支付甲公司第一年的股利分红权补偿款10.504万元。
其不同观点主要有:
第一种意见认为:让渡股利分红权协议是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甲公司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依据为:
1 该协议避开了《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实质是在规避《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
2 该协议避开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依法分配股利的规定,破坏了股东分配股利的秩序。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行为,应依法确认为借贷关系,在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范围内保护甲公司的权益。其依据为:
1 从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来看,甲公司仅仅是支付10万元,然后在每年度获取利益10万余元,期间的股东权益已不复存在。
2 乙公司仅仅是获得10万元的使用权,付出的代价是每年支付10万余元。
3 但从资金付出、收获的角度来看,以10万元获取10万余的收益,显然离市场经济利益水平太远。故应确认为民间借贷关系,并在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范围内,保护甲公司的利益。超出部分,不应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是三级资本市场上仅限于股东之间的股东分红权买卖交换关系,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依据为:
一 本案的甲、乙公司的协议,仅仅是有限期限内的股利分配方式的交换,不涉及到股权的变化。
二 主张以借贷关系来调整甲、乙公司的股利协议关系,显然是利用公权力意志来干涉私协议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外来意思干预的强制色彩。因为甲、乙公司的协议行为,没有得达到影响公共秩序的程度。同时,主张用利息保护的方式,混淆了借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不同规则要求。
三 不妨来看一下,本案涉及到的市场背景:
1 甲、乙、丙公司设立公司,是一级资本市场上行为。
2 那么,公司成立后,甲、乙、丙公司相互之间、及向其他非股东投资者转让投资额的行为,便是二级资本市场上的行为。
3 在不改变股权性质的前提下,甲、乙、丙公司之间及其对外转让股利分配权的行为,便是三级资本市场上的行为。(甲、乙、丙公司对外转让股利分配权暂且不论)
4 甲、乙、丙公司之间转让股利分配权的行为是应收法律保护的。因为:
首先,甲、乙公司对茶楼公司运作的市场信息是平等、和对等的。这就决定了双方作出市场判断之前,掌握同样的市场条件,无一方比另一方处于市场优势的情形。
同时,甲、乙公司同是茶楼公司的投资者,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对外承担股东风险。
其次,甲、乙公司关于转让股利分配权的协议,符合基本的市场规则:买方与卖方约定等价成交。
最后,甲、乙公司转让分红权的市场效应与证劵市场相一致:乙公司的收益将取决于茶楼市场。它比证劵市场的投资者有明显的收益优势:乙公司的收益还取决于自己的经营行为。
所以,甲、乙公司之间让渡股利分红权协议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考虑的法律救济应该是:1 如何为让渡股利分红权设置一上限;2 在让渡股利分红权的条件下,如何保护其他投资者(本案中:丙公司)的股东权益?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以上内容由董顺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顺尧律师咨询。
董顺尧律师
董顺尧律师
帮助过 87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联系: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恒丰路638号苏河一号商务楼(邮电大厦路南)713-715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顺尧
  • 执业律所: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04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上海联系: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恒丰路638号苏河一号商务楼(邮电大厦路南)713-7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