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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来源:孙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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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国家和政府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消费者和经营者都积极配合,但同时也导致很多合同无法如约履行,如何避免更大的损失,值得大家思考。很多人对于目前合同的履行存在困惑,比如:

酒店预定了婚宴能否改期?

购买的旅游服务能否退款?

预定的月子中心能否取消?

店面租赁能否延期或免租等等。

 

通过了解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密切关联的民事合同纠纷,进行分析总结,列出以下一些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

答: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所谓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从法律分析角度来看,通过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实践与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这种客观情况是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的。举例而言,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再如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政府行为,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二、是否所有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可以要求解除?

答:不一定。合同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形: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因疫情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如果延期履行不影响双方权益的,可以协商延期履行;部分不能履行的,能够履行的部分应继续履行,确实不能履行部分,可协商解决或解除;全部不能履行的方可行使解除权。

另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若合同并非不具有履行性,只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解除。若允许合同一方当事人无限制依据不可抗力提出解除合同,会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甚至会引发道德风险。

 

三、应该如何合理有效的应对?

答:(1)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将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通知对方,注意,此处的通知内容不是简单的情况通报或理由,而应该明确指出此次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且对合同履行造成了何种实际影响,最好能一并提供相关证据。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债务人附随义务,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尽到避免损失扩大。同样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债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能采取而不采取,消极地不作为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程度加重的,则债务人可能会被推定为有过错,并根据其过错程度而认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积极沟通协商。现在大多数商业合同均有关于不可抗力或送达的相关约定,基于友好协商原则,当事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的同时,最好能一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或适当诉求。若在沟通的过程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可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由仲裁庭或法院对不可抗力事件、违约或损失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认定。

 

四、合同解除后,如果存在损失,如何处理?

答:如因疫情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定解除事由。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因双方对合同解除都没有过错,如果一方损失过大,根据公平原则,另一方应适当承担部分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已经签订的旅游合同,因交通管制无法履行,该如何处理?

答:不能如期履行的旅游合同,消费者应首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比如可以考虑延期启程,也就是变更旅游时间。如果消费者不愿选择延期,又却因交通管制,无法启程,那么可与旅行社协商解除履行合同,就相关费用返还进行协商。因双方在此合约中均无过错,应该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协商,如果旅行社确实为了行程安排,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则游客应适当承担。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二)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果旅行社没有全额退款,可以咨询一下发生了哪些不可退还的费用。

 

六、婚庆礼仪服务合同,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答:这类纠纷,双方也应首先进行协商,可考虑延期举行。如果客户认为一旦未能如期举行,通过再次组织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要求解除合同。就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损失分担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如经营者因此受到了损失,也有权要求客户适当分担。

 

七、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培训学校是否可以主张变更为线上教学?

答:对于需求较为迫切且双方同意进行线上授课的,可以通过线上授课的方式完成培训。若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培训学校可以优先为学员提供视频课程、线上教学等资源,若学员不接受,要求后续补上面授课程,培训学校也应当本着尽可能切实履行合同的原则,为学员安排。

如果部分培训课程具有时效性,比如考研面试培训、公务员面试培训等,如相关面试时间未相应推迟,使得学员无法在面试时间前完成培训学习,学员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可能会由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学员应当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培训机构,并保留相关材料和证据。

 

八、因疫情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答:因为交通管制、延期复工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出卖方会延期交付买卖标的。如果延期交付不影响双方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仅因疫情导致延期交房,不是开发商过错所造成,延期交付并不会对买受方造成较大损失,属于客观原因,此时买受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买卖标的未及时交付,致使不能实现买卖合同目,并且可能会给买受方造成较大损失的,比如超市、副食品商店为春节进购的数量较大的冷冻海鲜,如不及时到货进行销售,会造成极大损失。此时,双方可该协商能否延期交付,如果协商不成,可考虑解除合同。双方均应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问题,避免损失扩大,并产生纠纷。

 

九、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经营者哄抬商品价格怎么处理?

答: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处罚。在与商家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在购买后,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购物小票、录像等,依据《价格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换差价或赔偿损失。

 

十、租辆车跑滴滴,但疫情严峻无法载客,滴滴车司机能否单方终止合同?

答: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可能构成违约解除。如果当地尚未出台政策禁止滴滴出行,那么就还是可以载客经营的,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因为目前的疫情导致乘车人急剧减少,可以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共同分担损失,司机可以与出租车运营公司协商解决,比如减免这段期间的租车费用、或者免费延长相应期限等。

 

本次疫情非人所愿,但疫情必将过去。我们更希望大家本着“多一份宽容、多一份理解”去协商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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