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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来源:王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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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企业“荣光”牌产品备受消费者青睐,曾在该企业就职的张某离职后,注册了商号为“荣光”的公司,并在同类产品上大肆使用“荣光”字样,导致消费者对两企业产品混淆。

律师分析:张某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登记为商号,实质上是利用形式合法手段,侵犯了他人的商业利益。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通常不注意区分包装上印制的商标与突出商号。这就使一些“精明”的商家,利用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的不同,将他人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商号,或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分享他人商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荣光”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虽然“荣光”公司名称进行了登记,但行政机关仍可纠正该名称,同时,对其侵权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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