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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离婚官司要不要请律师

作者:胡继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6 浏览量:0

       很多人会问:既然起诉离婚时共同财产基本上都是平分,那还需不需要请律师呢?

 

    本次,我们用三个真实的案例分析离婚诉讼是否需要委托律师。

    案例一

    甲男起诉乙女离婚。甲男未请律师,乙女请了律师代理。甲男见乙女请了律师,还讽刺到:你真有钱,这种事情还请律师!

    庭审时,甲男丝毫不懂庭审程序,法官前面一些程序方面的问话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但他认为这都无关紧要。乙女抗辩不同意离婚,并说了一些理由,后法院判决驳回甲男的诉讼请求。

    六个月后,甲男再次起诉离婚。乙女已不想挽留这段婚姻,但对女儿的抚养权比较纠结,乙女想要女儿的抚养权,但是没有人协助乙女照顾,乙女要上班没办法照顾在家的女儿。直到开庭,乙女因为纠结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还是拿不定注意,不愿意离婚,法官有点生气,认为乙女这样拖着也没有意义。代理律师和法官做了充分的沟通,法官对乙女的心情也慢慢理解。于是,法官组织调解。

    谈到共同财产的问题时,男方表示:“离婚不是因为财产的问题,我并不在乎财产------”

    法官:“那房子给女方吧。”

    男方:“房子是以后要给女儿的,我和她谁都不能要。”

    乙女代理律师:“是否给女儿男方无权为女方做决定,女儿现在才四岁,女儿抚养权还没有协商好,如果给女儿,后续还涉及房子的居住权问题,女儿是未成年人也无法作出决定。女方只有这一处房子,如果按照男方的意思,女儿抚养权归男方,房子又给女儿,那么女方就等于净身出户、无家可归。女方不同意男方这样的方案。”

    法官:“那这样吧,房子给女方,女儿抚养权归男方。”

    甲男:“房子是要给女儿的。”

    乙女代理律师:“女方不同意男方的方案。”

    法官怒对甲男:“你凭什么给女方做决定!”

    男方:“好的,那我听法官的。”

    法官就要求书记员做调解笔录。甲男虽心有不甘,却不敢说什么。

    当法官问:“女方是否愿意补缴15000余元的诉讼费,不愿意补缴的话,法院对这套房产就不处理,双方私下办理过户手续吧。”

    乙女不知道该不该补缴,乙女代理律师坚持同意补缴(因为庭外男方反悔的可能性非常大)。

    最终法院调解房产(价值约400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对此感激不尽。

 

   案例二

    女方起诉离婚(已委托代理律师),男方一人出庭(未委托律师),不同意离婚。法官组织调解,询问了双方的婚姻情况、孩子情况以及财产情况后,女方仍坚持要离婚,男方表示还有感情,不愿意离婚。法官问男方:“你不愿意离婚,你要拿出一点诚意来。房子给女方你同意吗?”男方不假思索:“我同意。”随后法官调解男女双方和好,同时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该案结案。

    六个月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拿出第一次法院调解时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主张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收到诉讼材料后悔莫及,当初要是有个律师帮忙提醒一下就绝不会签那份协议------

 

    案例三

    女方起诉离婚(委托律师),男方第一次开庭时一人到庭(未委托律师),同意离婚。女方要求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理由是女方要带孩子,法律上规定财产分割要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法官问男方意见,男方认为房子太贵了(价值约350万元),不愿意全部给女方,但是任何一方拿房都没有钱折价给另一方。男方提出了一个方案,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母亲名下的一套小点的房子(价值约150元)过户给女方。女方表示接受,但要求男方再补偿30万元。男方表示要回去和其母亲商量一下(男方身上没有钱)。

    男方母亲在朋友的劝说下为男方委托了律师,经律师仔细询问后了解到该套房产原为男方母亲的,后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男方一人名下。律师立即到房产局调取相关档案,虽在过户环节存在一点瑕疵(男方是以买卖的形式,还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但实际上并没有支付款项给其母亲,办理的贷款到其母亲账户后立即就转到了男方账户中),但仍然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套房产应为男方母亲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第二次开庭时,男方委托的律师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套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虽表面上完全不认同,但内心已经基本确定该套房产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再要求按照第一次开庭时的分割方案分割该套房产。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该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30万元,分一年半付清。请了律师之后,男方避免了一套房产的损失。


    以上三个案例均为真实案例,律师在离婚诉讼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当然案例并不仅仅是这三个,离婚诉讼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方式、公司股权、店铺、房产、债权、债务等方方面面,有专业的律师代理当然是对您的合法权利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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