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雅琼律师

柳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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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用态度透视婚姻观——源于法律咨询的思考

来源:柳雅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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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创造了一个对它来说不可或缺的形式,这个悲剧性的基本现象,就通过事实——它的形式——来反对动荡以及生命的个性。旧的形式消失了,新的还没有完成,因此,人们认为必须用不拘形式的方法对紧迫的生命加以适当的表达……

                                                                                                                     ——格奥尔格·西美尔

在最近解答网上法律咨询时,大约百分之四十的咨询都涉及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为什么现在离婚率如此之高?笔者无从探知,在本文中也无探究意义,但对于婚姻观,我们有必要认真深入的思考。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生活是一种态度,婚姻更是,态度本身即是一种无可替代的无形价值,尽管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制度,但这种自由是否也属于态度的范畴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早在中国古代,对于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自由无从谈及。然而,据研究表明,就是这种无自由的婚姻却比现在人们自由婚姻的幸福指数要高20%,究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对待婚姻的态度,在古代那种婚姻制度之下,人们已经形成了一种超个人主义的婚姻观,为共同体而生活。笔者曾在《门当户对婚姻的正当性——以自然法和经济学为视角》一文中,从自然法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门当户对婚姻的价值及正当性,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门当户对婚姻的幸福程度,而这种门当户对的婚姻观恰是古代人们一贯坚持的婚姻理念。

婚姻本身存在着自身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是自然的和社会的,这使得婚姻理念也来自于这种确定的规律事实中。从更高层面——法哲学的角度分析,其重点在于阐释法律,深入研究分析自然的和社会的婚姻事实之构成,并不对这种事实构成进行详细评价,尽管婚姻观包含在哲学范畴中。

由于婚姻是自然的和社会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时刻处于运动状态,正因如此,婚姻问题也是最错综复杂的问题。从古至今,婚姻观念由开始的超个人主义婚姻观到现在的个人主义婚姻观,已经发生了一个质的改变。我们在追求婚姻自由的同时,我们也不能超哲学或超法律地来理解这种自由,因为没有绝对的自由,在当今社会,结婚和离婚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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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柳雅琼
  • 执业律所: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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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2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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