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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私拆他人违章建筑吗?

来源:阴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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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近日,浙江省法院判决被告“拆除违章建筑”人向原告违章建筑所有人赔偿。这是一起由违章建筑拆除而引发的拆迁补偿纠纷案。

  原被告双方本是邻里关系,事出的原因是,原告方在两家的房屋之间搭起了一堵防盗墙,防盗墙的位置正好建在告的污水通道之上,影响了告的通风和通行。两间房屋之间的过道在形式上成了原告的私有财产。后经地方行政管理执法局审查认定,该围墙属于违章建筑,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原告没有亲自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却亲自招人擅自将该围墙撤除,并造成原告铺设的石板部分损坏。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650元。


  本案的涉案金额很小但是小纠纷引发的矛盾却非常激烈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让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必须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所建的防盗墙属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京华房产律师声明: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所建围墙已经确定为违章建筑已经通知限期拆除,但有执行权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而非个人,被告无权替代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职权。倘若被告的此种私力救济的行为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必然对公权力形成对抗,必使社会产生无序化的消极影响。虽然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基于其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全部不予保护则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应有的合法财产,所以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材料损失,而施工费用使用于支付不合法的行为和目的,不应得到赔偿。经委托评估,原告的材料损失为361元,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1元。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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