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来源:阴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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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某公司于2003年1月1日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委会签订《废弃场院租赁协议》,约定由某公司承租该村村西3.05亩土地,租期共20年,自2003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后,该公司在上述地块修建了房屋,取得了镇政府规划办公室工业用地批文、缴纳了相关税费。2012年,某开发公司对包括该公司承租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地拆迁。2012 年4月28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知该开发公司进行征收的依据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5作出的京政地[2005」262号,鉴于上述土地,村委会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鉴定显示土地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要求判令解除其与某公司阀签订的《废弃场院租赁协议》,判令某公司将上述土地腾空后交给村委会。
【阴乐房产律师点评】
案件经通州区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了村委会与某公司间签订的《废弃场院租赁协议》,但称因某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土地故关于腾退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及纠葛,对被拆迁人一方的耐力、维权信心以及法律素养都是一种挑战,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切勿草率应对,最好能聘请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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