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贪污缓刑案
来源:廖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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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贪污 缓刑案
2009-2010年,世行贷款/欧盟赠款水土保持养殖项目在金沙县某镇某村实施。项目要求:为发展农户养殖,按1000元/养殖户的标准予以补助。该村拥有项目户87户,将项目户的名单逐级上报到县水保办,但补助款一直未下拨。刘某为村支部书记,其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花名册骗取水保办将87000元的世行贷款/欧盟赔款划拨至该镇财政所。之后为侵吞该款,以垫付合作医疗款为由,以现金的方式将该款领出,其中7000元用作垫付合作医疗款,分给村主任彭某25000元,其实得55000元。
本案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辩护人接受刘某的委托后,从刘某贪污犯罪被查后,主动全部上交了赃款,刘某系自首、系初犯和偶犯和归案后认罪态度等方面着手辩护。最后金沙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刘某减轻处罚。判处刘某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已缴纳)。
审判结果: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黔金刑初字第213号
一、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千元(已缴纳)。
现本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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