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公权律师

陈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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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陈公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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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 人 : XX

  被答辩人 : XX

陈公权律师受律所指派,在李XXXX物流公司、张XX一案中,担任张XX的委托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系合伙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1、原告有合伙做生意的意思表示,原告原在浙江工作,因原告与其老乡即中间人黄XX联系表达了打工不是办法,想做运输生意的念头。因司机流动性很强,被告张XX一直在找一个合适的司机来一起做运输生意;

2、在中间人(原告老乡)黄XX介绍下,双方达成合伙协议:被告张XX将车先行估价,原告给被告张XX一半的车款。约定被告张XX负责联系货源,约定原告负责开车,运输盈利在年底统计,双方平分;

3、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在2013516日正式开始与被告张XX合伙经营运输生意,双方以实际行动开始履行合伙协议;

4、从双方主观意思、合伙协商的客观过程、以及实际履行合伙协议的事实,均充分体现了双方系合伙关系的事实。原告起诉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完全是违背事实,其诉求理应驳回。

 

二、原告有重大过错

1、双方约定,原告负责开车,并没有约定原告卸货,原告超出合伙协议约定去卸货受伤,让作为合伙人的被告张XX去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2、原告卸货没有征求被告张XX的意见,完全系单方行为。517日,事发当时,需要卸的货已经不多了,且已有四个装卸工在卸货,很快就卸完了,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让没有专业技能的原告去卸货;

3、原告明知自己不具备专业装卸技能,仍然擅自去卸货,对此高危作业的后果是明知的。因此原告受伤的后果完全由自己自行承担,与被告张XX没有任何关系。


三、根据上述理由,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抛开责任主体,单就原告请求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其请求存在如下问题:

1、后续医疗费:因尚未产生,将来是否产生,以及产生多少均不确定,该费用是原告主观设想,法院不应支持;

2、残疾赔偿金:

鉴定意见书与客观实事严重不符,不应被采信。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原告伤情处于恢复中,内固定尚未折除,最终恢复状态尚未确定,在此情形下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客观实事,不应被法庭采信。原告应该在等到恢复完毕,拆除内固定后再行鉴定。原告系农村户口,其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也是错误的;

3、被扶养人生活费:目前没有看到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劳动能力丧失,具了解原告现仍在从事司机工作,原告受伤对其未来工作没有影响,因此该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

4、误工费:没有看到计算依据,该请求不成立;

5、在定残之后,再行请求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系重复计算;且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

6、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但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看到交通费的任何证据。而实际上,当时受伤时,被告安排车辆将原告送往医院;

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双方系合伙关系、原告自身有重大过错、受伤程度相对较轻,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


          二O一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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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公权
  • 执业律所: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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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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