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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被保护

来源:龙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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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四川高院案例指导 汽车消费被保护


  买私车自驾是否适用《消法》调整范围?市民朱刚汽车消费维权两次败诉之后,再现曙光。昨(26)日,经过省高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第12次会议讨论,达州一起买受损修复车获得销售商双倍返还的案例被列入了2007年第1期的《案例指导》供全省法院作为审判参考。  中国金融大典

  省高院在《案例指导》中表明了汽车消费受《消法》保护的态度。

  案例剖析买辆受损车获双倍返还

  20028月,朱敏以28.5万元的价格,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林达州分公司)购回一辆广州本田雅阁HG1200轿车。2004年初,朱敏获悉他所买的这辆车在销售前发生过交通事故,并导致右前后门变形、右车轮变形等,是事故修复车。

  20044月,朱敏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法》第49条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而被告达州分公司则辩称,朱敏所购之车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出具的现场勘测笔录和理赔资料有伪造嫌疑。20048月,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朱敏以自然人身份在被告处购买车辆用于生活消费,应受《消法》调整,被告故意隐瞒了车辆是修复车的事情,其行为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中院,达州中院维持原判。此后,被告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200512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于20064月按法院判决执行完毕。

  省高院表明了对此案件的审判意见:经营者明知销售的车辆系发生交通事故的受损修复车辆,但故意隐瞒真相,将其作为新车销售的行为是欺诈消费的行为,依法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经营者对消费实行加倍赔偿。

  新闻联动买了二手车该不该保护

  20041215日,朱刚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回一辆价值41800元的小轿车。后来发现,这辆车曾在2004928日卖给一个叫张某的人。

  2005811日,朱刚找到该公司要求退赔。该公司承认汽车被他人驾驶过2000公里,并答应赔偿朱刚2000元钱。朱刚没有接受这一赔偿,而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收回这辆车,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

  一审法院以“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适用《消法》”为由驳回起诉。朱刚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20069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原判。但法院判定销售公司支付给朱刚补偿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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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龙宇涛
  • 执业律所: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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