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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

来源:孙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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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开发公司要求每一位员工都要对公司的电子产品有较深入的了解,于是对新员工要进行培训。公司招聘郑某、汪某两人为市场推广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每人缴纳2000元的培训费,两人拒绝缴纳。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该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公司在与郑某、汪某二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要求二人缴纳培训费。

企业为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要求劳动者缴纳培训费,更严禁以此作为上岗条件。该科技开发公司要求两位市场推广人员缴纳2000元的培训费是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可以不缴纳。

关联法规: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特别提示:求职者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如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不能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在应聘时如果用人单位收取各个名目的费用,求职者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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