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代理词
来源:范金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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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范金星、赵杉杉担任****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缺少必要共同诉讼人****,无法查明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财产是被告已病故父亲****的财产,在****妻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查清该财产是否全部属于遗产、其他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生前是否有其他债务等与案件密切关联的事实。如果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将会损害相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故本案无法查清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病故后财产179740.01元的25%部分,没有法律依据。首先,原告诉求中的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其次,遗产应该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上述财产在扣除丧葬费和抚恤金后是****和****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的个人财产,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本案无法查明事实,原告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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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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