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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能否冲抵抚养费?

作者:庄秋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3 浏览量:0

未成年人因继承、受赠等原因获得财产后,父母或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是否可以先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优先支付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开销?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如果主张返还其所有的财产,抚养义务人能否要求扣除已消费的金额?今天来学习这样一个相关案例。

 

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婚生子所有,婚生子归男方抚养,房屋产证变更至婚生子名下。后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以监护人的身份带着当时未成年的婚生子将房屋出售第三人,三年后,抚养权变更为女方,售房款未予以交接。五年后,婚生子成年,认为父亲擅自处分自己的财产,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且将卖房款挥霍,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故起诉要求男方返还售房款。

 

男方则认为离婚时自己是净身出户,经济拮据,生活困难,所以与婚生子商量把房子卖了,婚生子当时虽然尚未成年,但也已经懂事,同意卖房,男方并未强行带他去过户。售房款均用于婚生子衣食住行和教育,自己并未使用。变更抚养关系时,男方一次性给了女方抚养费4000元,售房款已无剩余。

 

法院认为,男方在抚养原告期间,对婚生子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时,婚生子年龄尚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售房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应与其他监护人进行协商并确认出售房屋系为未成年人利益所必须的行为。同时,男方所称卖房是为婚生子的生活和学习所用,但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出卖该房屋的紧迫性和急需性。男方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应以抚养为由变卖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其售房行为严重侵害了婚生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男方将变卖房屋所得价款全部给付原告。

 

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非紧急和必要,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得用来抵销抚养费,父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能因未成年子女自己有财产而免除其抚养义务,否则必然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案例仅供学习,对个案无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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